湖州师范学院继续教育违规办学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凯发k8网页登录

作者:sh123来源:继续教育学院发布时间:2016-09-08 12:00:00浏览次数:112

 

 

 

 

 

   

 

 

关于印发《湖州师范学院继续教育违规办学

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师范学院继续教育违规办学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师范学院继续教育违规办学行为认定

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办学,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预防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继续教育违规办学行为,不断促进我校继续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违规办学行为是指在继续教育办学中,因办学实施单位和个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了学校继续教育的办学秩序,损害了学校的办学声誉与权益,或违背了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继续教育办学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校外合作单位和个人在继续教育办学中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置。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继续教育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办学实施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继续教育办学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二章 违规办学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在各类继续教育办学活动中,凡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的,均可认定为违规办学行为。

1.未按学校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以学校或学院名义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的;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开展合作办学活动的;

3.在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合作办学中擅自通过承包、转包、收取推荐费等方式转移学校办学主体、办学资源和办学权力的;

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将学校场所(教学、办公、生活、住宿用房与实验室等)或教学设备设施等学校资源提供给校外培训机构从事办学活动的;

5.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擅自在各类媒体或其它渠道发布(张贴、散发)继续教育招生宣传资料的;

6.办学单位或个人在各类媒体或其它渠道发布夸大事实、概念模糊、弄虚作假的继续教育招生广告或进行误导性、虚假性和欺骗性宣传、虚假承诺等行为的;

7.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学校或学院名义发放继续教育录取(入学)通知书或新生入学须知等材料,擅自设立继续教育招生咨询点、拉抢或变相买卖生源等办学行为的;

8.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更改培养方案或培训计划、授课地点、师资配备、教材或教学资料等,在教学管理或教学质量等方面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学员投诉,对学校声誉或利益带来重大影响的办学行为的;

9.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进行非法录制、播放及销售等侵犯湖州师范学院继续教育教学知识产权的行为;

10.继续教育办学收入不按规定上交学校计划财务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擅改收费标准;不报、瞒报或虚报培训人数与经费的造假行为;学生退学不按学校及上级部门文件规定退费等违反学校财务制度的办学行为的;

11.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继续教育办学过程中重大、群体性或恶性事件发生,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结果的。

第三章  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置

第六条 继续教育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理,坚持“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单位与个人的相应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处理办法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1.对违规办学实施单位或个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上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

2.取消违规办学实施单位或个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晋级晋职资格、取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资格;

3.减少或停止违规办学实施单位或个人培训项目的申报;

4.取消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资格,撤消培训项目和废止办学合同;

5.对不实宣传的责令限期撤消或删除,对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须在媒体上公开声明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由违规办学实施单位及有关人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6.涉及违反学校财务制度的责令停止或纠正乱收费行为,将全部非法收费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对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处罚,并承担因违规办学产生的经济损失;

7.对有违规办学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对办学实施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视情况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因违规办学引发不稳定事件造成损失的,由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处理不稳定事件的费用和损失;

9.对违规性质严重的办学实施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0.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或无故拖延不报的人员,视为违规责任人,依照本办法规定从重处理。

第七条 违规办学行为遵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在学校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违规办学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工作。

2.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在听取违规办学行为核实和认定汇报的基础上,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条例及上述处理办法提出处理建议,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有冲突之处,将按上级文件和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上述违规办学行为以外的其他违规行为,学校将视其行为性质及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理。对后果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违规办学个人,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违规办学行为若属办学实施单位或个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查实后办学实施单位或个人对违规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湖州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7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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